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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7号)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和年度检验。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管理工作制度,配置与网上登记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将办理事项依据、条件、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等在网站、办公场所公示,并加强对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申请设立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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