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规范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其他非本市市民的人士(以下简称中外人士)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经贸、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发展本市经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内外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本市知名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投产后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对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中外人士,有关单位可以按照隶属关系向下列部门提出申请:
(一)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荣誉市民人选属于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