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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或行业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投资和生产环境、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报告;听取区域或行业劳动关系状况等报告,企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职工培训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等专项协议草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并进行表决。

  (三)检查监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应当遵照执行。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域内25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有特殊情况的,区域、行业工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企业参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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