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区域工会、行业工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区域工会、行业工会负责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组织工作,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街道(乡镇)、社区(村)、楼宇、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和行业等工会是本区域、行业内的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区域、行业工会代表全体企业工会(企业职工)与企业方代表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以企业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5%。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职工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