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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六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及上级工会的指导,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同一区域、行业内25人以下的小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数不足以组建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由上一级工会视情况决定两个区域或多个区域联合组建。

  第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可与区域、行业工会任期相同,并可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区域工会、行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可及时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要比例适当、结构合理,并应根据本区域、本行业小企业的数量多少确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情况下,10-25人的企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0%;10人以下的企业,代表数不得少于1人。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

  第十条 召开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以获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第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推举执行主席1人。执行主席在会议期间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二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区域工会、行业工会召集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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