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办发〔2009〕29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1月15日
哈尔滨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切实保障小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乡镇)及所辖社区(村)、楼宇、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及同行业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小企业。
第三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行业内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小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就本区域、行业内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方向和职工的有关问题,共商、共议、共决。
第四条 区县(市)总工会和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负责指导所辖街道(乡镇)、社区(村)、楼宇、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