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公开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

  4、应当网上办理的事项是否及时办理。

  5、是否存在泄密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检查情况在厅机关进行公示。

  (二)错误、失误发布和不实信息的纠正。

  1、各处(室、局)每次在网站发布信息后,应登陆网站对上传并发布的信息进行浏览,发现信息有错误时应立即通知信息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协助改正。

  2、机关所有干部职工都应随时浏览网站公开的信息,当发现网站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时,应立即向处(室、局)负责人及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或反映。

  3、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或反映后,应立即组织相应信息提供处(室、局)人员对信息进行甄别,认为属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时,经厅领导批准进行撤除或修改。对已经造成社会公众质疑或不良影响的,应组织相关处(室、局)及人员发布澄清信息。

  (三)网站信息公开和事项的办理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听取上级机关和社会公众对网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网站工作。

  九、责任追究

  (一)各处(室、局)对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后公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纠正的要说明原因。相同问题被连续公示两次以上又不作说明的,在全厅进行通报。

  (二)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没有主动公开,被上级机关批评和社会公众质疑的,由信息责任处(室、局)负责纠正和解释。

  (三)在网站公开不应发布或内容有错误的信息,造成社会公众质疑或不良影响的,由提供该信息的处(室、局)负责澄清和解释。

  (四)网站公开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网站公开信息、办理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起群众批评和质疑的,由相应责任处(室、局)负责纠正和解释;造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