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容未经核实的信息。
(五)除重大事项并经批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程序过程公开外,一般的工作过程信息原则上不在网站公开。
(六)机关单位之间的来往函件、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批复情况,一般不在网站公开。
五、网站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信息公开的审核批准。
1、正式公文类信息(卫生厅文件、卫生厅明电、卫生厅办公室文件),在工作人员拟稿和处(室、局)审核时应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意见(“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厅领导签发的同时对信息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批,办公室制作正式文件时按照签发厅领导的审批结果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字样标注在公文附注内。
2、非正式公文、工作动态、新闻稿、表格、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由产生或制作信息的处(室、局)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3、厅领导在各种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由承办会议的处(室、局)会后报讲话的厅领导批准。
4、厅机关历史上形成的、现时仍适用的重要卫生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应依法公开的历史资料等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负责收集,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5、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卫生标准,上级及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卫生工作的文件、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负责收集,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只将拟公开的目录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
6、各处(室、局)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报其分管厅领导批准前需进行保密审查。厅保密办负责对网络信息保密工作进行培训。
(二)网站信息的发布。
1、经厅领导批准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正式公文类信息,由信息产生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2、厅领导讲话、非正式公文、工作动态、新闻稿、表格、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由信息产生或职能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
3、自本规定实行时起,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开。
4、厅机关历史上形成的、现时仍适用的重要卫生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应依法公开的历史资料等信息,由相应职能处(室、局)在网站相应栏目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