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卫办发〔2009〕231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0月1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贵州卫生信息网信息保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发挥贵州卫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网站”)在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厅机关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网站建设的目标
按照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把网站建设成集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等功能为一体的政府门户网站,能够反映省卫生厅机关的基本情况、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实现与社会的信息互动、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为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
二、网站信息发布及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网站在厅党组和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处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各处(室、局)根据职能向网站提供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依职能办理网站群众参与、信息互动、在线服务等栏目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和办理事项的合法、规范、真实、及时、安全、不涉密、有效、便民。
各处(室、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局)网站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的具体工作。
(三)省卫生信息中心负责网站建设的具体技术工作,保证网站安全,做好信息公开和办理事项的技术培训和咨询,统计和反馈网站工作信息,采用新的技术不断拓展和更新网站栏目和服务内容。
三、应在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机关及各处(室、局)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应在网站公开,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