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徐建发〔2009〕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使用、监理、装拆等单位的安全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资源共享
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各方要利用市建设局现有OA办公系统,及时地传递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在备案登记、安装(或拆卸)告知、检测等方面的信息,建立各单位、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按规定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产权登记证。市区建筑工程用的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装、拆前,产权单位应携产权登记证原件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盖章、确认。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未经确认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审核批准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不得受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委托。
市建设局将对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证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物料提升机产权登记名称,登记实物与名称不符的,产权单位应于8月底前携带证明材料到市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处更正。
三、实行装拆、特种作业人员告知备案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应按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起重设备装拆管理工作,安装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装拆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拆卸工、起重司索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