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石政函[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2007-2010年度河北省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基金征收任务的通知》(冀政函〔2007〕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21号)要求,市政府研究确定了全市2009-2010年水资源费(含基金,下同)标准和基金征收任务。为确保征收任务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市县分级征收、分级缴库,凡2008年底以前已经征收的基金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2009年12月20日前必须全部入库。为确保基金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市区各代征单位工作经费仍按2006年协议比例执行,市水资办(节水办)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市财政列支。各县(市)、区工作经费从基金征收总额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
征收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石家庄市区暂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开征石家庄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资源费的批复》(石价〔2008〕207号)规定标准执行,县级城市及以下取用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城市供水企业南水北调基金征收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
其他类用水水资源费(含基金)征收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强化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征收职责,按照市下达的基金任务抓好落实。物价、财政、城管、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全力配合,协同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南水北调基金筹集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好基金征收和缴库工作。建立基金征收奖惩机制,对征收入库情况较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征缴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大力度。各级要广泛宣传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征收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征管措施,加大计量设施安装和信息化建设力度,严格依量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