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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京建管〔2009〕845号)


各区(县)建委、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质量,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我委决定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示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将通过北京建设网公示其基本情况、人员情况及代表工程业绩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对在公示期内收到实名举报的,严格进行核查。

  二、实行工程业绩核查制度

  (一)企业申请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其申报的本地工程业绩,应提供经备案的施工合同。

  属于本市施工合同监管范围的工程项目,通过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的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其备案情况,同一项工程记分达到12分时,其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如依据现有行政信息资源无法查询工程备案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知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二)企业申请晋升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其申报的外埠工程业绩,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

  (三)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和电力等专业的工程项目,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核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

  (四)凡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按要求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企业在申请晋升劳务分包一级资质时,应提供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

  三、实行注册人员核查制度。对于新设立企业,区(县)建委严格核查其取得资质后建造师注册到位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正式注册手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撤回原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一并审查企业原有各项资质以及升级、增项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条件,企业原有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条件不达标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撤回原资质许可。

  四、实行实地核查制度。凡申请新设立企业资质的,区(县)建委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机械设备等情况,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由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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