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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应急预案的修订

  各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归档待查。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同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备案。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县)安全监管局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管理、评审的培训工作;应急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适时做好安排。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急管理的应急培训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其资质自动作废;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1.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管理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指挥中心的要求实行统一教材、专业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预案培训的实施、业务指导、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师资的选派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并会同市综合部门负责对在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2.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人员及全员应急管理知识和落实预案的培训工作。

  4.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统一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指导意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人员培训指导意见》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制定的应急培训大纲及培训教材。

  5.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指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实行网上公示管理。未经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不具备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演练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指导相关企业每年应组织1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演练,演练一定要着眼于实战,符合实际,决不能摆花架子、搞形式、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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