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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下列应急预案须报市安监局备案审查:

  1.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烟花爆竹储存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2. 区(县)安全监管局编制的区(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管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

  4. 由市安全监管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5. 由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或投资的驻津分公司(子公司);

  6. 归口市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大中型重点企业(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商有关部门后分批下发);

  7.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如化工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码头库区含油库)其驻区或区域管理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市直管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三)下列应急预案须报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

  1. 区、县所辖区域内所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无主管上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 坐落在区县的市各行业(系统)所属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批下发)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 由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性企业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4. 街镇建设的各类园区(工业园区)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由区(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装饰建材城、各类托运配货站(场)、相关部门重点监控的人员密集场所等编制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四) 前款规定以外的小饭馆、小旅店等其他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由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论证,报所在街(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五)涉及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须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审查;同时报送区县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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