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aq1]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国资委系统所管辖的集团(总公司)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帮助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五)中央驻津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本行业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帮助和指导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评审、报备等工作。
(六)各经济功能区(园区、工业区等)的管理部门和街、镇(乡)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安监站),负责编制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负责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参与驻区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七)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乡镇(街)政府依据
《预案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08〕147号)的规定,编制部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其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纵向要与上级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横向要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联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和职责分工。
3. 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附则,附件等。
(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分类别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一个企业存在多个重大危险源时,要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属于同一类别、同一理化特性的重大危险源可编制一个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活动场所和作业岗位,要制定专门的预案或岗位应急措施。企业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都要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