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发生变化,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的变更手续,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受理并进行写卡操作。
(二)当纳税人名称变更或者纳税人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等发票信息发生变化时,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在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发票票种核定变更手续,经服务单位安装人员重新填写变更的税控机卡信息后,持《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的变更手续,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受理并进行写卡操作。纳税人税控机、卡、子用户增加或减少按照本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和损毁处理程序
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必须在24小时内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填报《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
(二)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
(三)对于税控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
(四)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八、纳税人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注销程序
纳税人发生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情形,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税控收款机的注销手续:
(一)纳税人办理税控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算手续,并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税控数据的报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