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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或阶段性业务量大幅增加,需要临时申请增加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或者数量的,填报《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书面申请,偶然发生大宗经营业务的,还应提交购销合同,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比照发票票种变更核定程序予以办理。纳税人领购并开具完毕发票后,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应立即将临时调增的额度或数量调整为原核定标准。

  五、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后的纳税申报和报税程序

  (一)纳税人自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次月起,在法定期限内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持抄有税控收款机上月开票情况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报税手续。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手续和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报税手续后,通过系统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报税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经比对,票表信息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操作;票表信息不符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由税务机关技术部门进行处理;对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将纳税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对有问题疑点的,先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移交管理部门实施纳税评估,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对有问题的,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采取限量发售措施后,再进行清零解锁操作。

  (二)对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的,申报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须办理催报手续。对经催报纳税人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补办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的,按照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予以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的清零解锁。对经催报无效的,由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组织实施实地勘察,对查找的纳税人,责令其补办纳税申报和报税手续,按照规定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后,予以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的清零解锁;对查无下落、确认失踪的,填制《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过市局对外宣传网站发布“限期改正公告”,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

  六、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基本信息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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