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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后,初次领购税控发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和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申请领购发票;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二)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需要持以下资料到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3.通过税控收款机输出打印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即每卷发票的最后两联(103联和104联)。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并与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软件中登记录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将发票发售信息写入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四、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票种核定程序

  纳税人最高开票额度、发票最高持有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按照以下程序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纳税人出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填制《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

  (二)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文书经办人员受理并进行书面审核,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三)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和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等信息,核定纳税人申请变更的发票最高开票额度是否符合条件。

  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存在疑点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地调查的,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通过实地查看纳税人生产经营场地、经营规模、经营情况判断与申请是否相符。

  (四)经审查,纳税人变更核定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最高开票额度进行写卡操作;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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