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文书经办人员受理并进行书面审核,对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转交经办人员分别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核定纳税人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票种核定信息。
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对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确认审核,经审核无误的,报经所长审批。
(六)税务机关办理以上事项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经办人员对纳税人填报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核,核对无误的,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进行纳税人税控卡和用户卡的初始化操作,即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用户注册登记菜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从综合征管软件导出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信息,并将税控收款机税控卡信息、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录入,一并写入税控卡和用户卡。
二、发票票种初次核定的标准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
(一)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初次核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电脑版《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下称税控发票)月最高持有数量卷式发票为1卷(每卷100份)、折式发票为25份;最高开票额度为一万元版。
对纳税人日常发票持有数量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税控发票最高开票额度的审批,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办理,即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做出审批决定。区县分局统一制作授权书,由征收管理科保存。
三、纳税人领购税控发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