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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40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

  对新办税务登记、符合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的纳税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手续:

  (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通知。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由纳税人填报。并通知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中标厂商或中标厂商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向用户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产品。

  (三)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由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免费培训,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辅导用户正确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的“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确认和用户注册手续。纳税人向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确认和用户注册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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