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9〕35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 [2009]75号)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155号),经各市申报,我厅研究确定了17个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县(市)(见附件)。为进一步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促进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市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生部网站-妇幼保健栏目)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县建档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是促进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市要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及时追踪了解本地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此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制度。试点县(市)按照卫生部《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经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试点县(市)要制订建立、使用、管理健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订以实行农村居民健康管理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做好信息统计工作。2009年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统计口径暂以符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的健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以重点人群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的县(市)以及以开展农村居民建档工作的地区,符合要求的,一并纳入统计范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工作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好试点信息统计工作。有关统计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