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受聘执业医师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卫人〔2009〕26号)
各有关设区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关于下达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241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招聘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冀财社〔2009〕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聘执业医师月工资为1600元,全年共计19200元,由县(市)卫生局逐月发放。起薪日按照执业医师到县卫生局报到之日计算。
二、参照受聘执业医师所在乡镇卫生院正式职工待遇,为受聘执业医师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必须参保险种。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500元的标准,对受聘执业医师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助。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受聘执业医师工资中扣缴。
三、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受聘执业医师工作效绩情况,根据所在乡镇卫生院奖金分配方案,计发奖金。
四、在服务期间,受聘执业医师的户口可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可按原管理渠道保持不变,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县(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由县(市)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招聘执业医师服务期满,其项目服务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