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商业零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22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规定和《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市局决定自2009年10月起启动,在商业零售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推行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推行范围
原则上凡从事商业零售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010年年底前推行到位。
二、推行方法和步骤
(一)税务机关下达通知。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推行范围确定的对象,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由纳税人填报。并通知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二)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中标厂商或中标厂商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下称服务单位),向用户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产品。
(三)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由服务单位对其进行免费培训,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辅导用户正确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的“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
(四)纳税人按照《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要求,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有关手续。
1.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需持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
(4)《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