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控系统软件运行,保证系统运行质量
各局应及时反馈纳税人使用网上认证系统软件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对口上报;市局信息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应督促软件开发单位及时调试完善,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网上认证申请表》
2.《网上认证推广应用统计表》
2009年11月13日
附件1:
网上认证申请表
编号: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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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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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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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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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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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实际(或本月预计)认证抵扣凭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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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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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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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申请单位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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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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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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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接受技术服务意见
| 服务单位有无强制搭售扫描仪、计算机等硬件设备 □有 □无
技术服务情况 □满意 □不满意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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