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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卫医〔2009〕113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我省健康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健康体检资源和环境,促进健康体检工作的有序发展。

  二、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执业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严格准入标准,实地检查验收,对具备条件的予以登记。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并按要求备案。

  现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未经登记注册机关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三、准予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要完善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和设施配备,营造布局合理、流程顺畅、环境优雅、秩序良好、私密保护、温馨舒适的体检环境,不断提高健康体检工作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健康体检档案的管理,制定个性化健康指导方案,更好地为体检者服务。

  四、各地要加强对健康体检的总检、实验室、放射、超声、院感等重点环节和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通过评价和质量控制分析,改进和完善体检工作措施,保证健康体检工作质量和安全。

  五、各地要加强对从事健康体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执业行为,确保体检结果科学、可靠。省卫生厅将对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准予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中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进行培训考核。各市卫生局负责其他准予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中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的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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