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准入条件。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高校毕业生,自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有关部门可按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和扶持。根据当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必要的资助,或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市区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合伙经营的,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按期还款的,可申请享受50%的政府贴息(展期不贴息)。
  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给予补助。市区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新兴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经农业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园区创业。大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允许进入科技园区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创业,并在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等方面,享受留学人员同等待遇。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实施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助政策。充分发挥我市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骨干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我市现行就业促进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市区自2009年起3年内,对企业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核准后,可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