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5、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基金使用审批的同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 申请贴息或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要求;
3、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设备、技术条件;
4、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90%;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4、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5、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9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6、贷款协议(合同)或授信证明;
7、申请报告;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研发经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项目符合贵州省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要求。
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2、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报告;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请示范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推广成效的试点工程或项目;
2、高于或达到现行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级审批、备案文件;
4、 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
5、项目各阶段审批文件;
6、申请报告;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专项基金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
(二)各类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半年内,专项基金使用单位应将基金使用自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料建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