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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第十九条 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
  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
  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
  3、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4、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5、《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8、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附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
  (三)由建设方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表2-1)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办理专项基金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现场核定(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基金使用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四)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使用范围、年度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
  (三)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
  (四)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
  (五)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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