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十五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 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
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
a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
b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
c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a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单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
(一) 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
(二) 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
(三) 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四) 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