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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综[2009]7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建设局、经贸委(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订了《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 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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