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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沧州市运河区为河北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沧州市运河区为河北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冀卫中〔2009〕12号)


沧州市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创建河北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总体要求,经沧州市运河区自我创建、自我评估,沧州市卫生局全面评估、省专家组现场复核评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命名沧州市运河区为“河北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运河区能够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争创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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