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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语委关于明确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省民政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行地名用字和地名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检查各类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等)的规范用字情况;做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省商务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管理工作;做好在经贸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管理和督查工作;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直接面向公众的城管执法人员,城建监察人员,供水、供气从业人员等使用普通话;督促城市及风景园林、纪念地等公共场所的交通路牌、站牌、标牌等各类设施规范用字。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所属交通院校师生和车站、码头、公路收费站及各类交通工具上的广播员、驾驶员、售票员、乘务员使用普通话;严格规范车站、码头、公路沿线及城市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由交通部门管辖的标牌、广告等的用语用字。

  省文化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督促检查各文化、艺术团体和单位用语用字情况;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省卫生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医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包装、说明、广告等的用语用字;要求直接面向公众的医疗服务人员使用普通话;加强对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用语用字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单位使用规范字。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负责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推广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系统的用语用字情况;负责软硬件开发、推广应用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管工作;参与组织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标准化研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软硬件产品。

  省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范诉讼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在法院系统推广普通话。

  省人民检察院 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范诉讼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在检察系统推广普通话。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实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演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要求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等使用规范汉字;建立监督检查网,加强对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和电视屏幕用字的监督管理;对电台、电视台的方言类节目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做好推普周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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