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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语委关于明确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湖北省语委关于明确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鄂语字[2009]11号)


省语委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语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 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协调;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推行规范汉字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做好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入对学校进行考评的内容;协调配合省语委各成员单位做好本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负责省语委日常工作。

  省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和指导各级新闻媒体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协助做好推普周的宣传工作。

  省委组织部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系列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督促各级党校、行政干部管理学院开展普通话测试。

  省财政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会同省教育厅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对开展语言文字工作必要的经费予以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督促公务员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公务用语用字;在新录用公务员时,把普通话水平作为优选条件之一;指导、督促全省就业指导、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结合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有关劳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直接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省公安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严格规范本省范围内道路、交通标志的用字。要求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普通话。

  省司法厅 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工作;督促全省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监狱、劳教所等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公证员等在执行公务和开展法律服务时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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