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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二)县区级财政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县区级管理的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三)市级与县区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跨省经营、集中纳税的中央企业和中央下划有色、煤炭企业,以及省属文化出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原分成20%,省下划5%)中,除省级下划的电力、石油、石化、有色四部委所属企业和市电力局临洮多种经营站、烟草公司系统以及市级参与分成重点企业的增值税留成部分全部留市级外,其他增值税留成部分全部留县区级。此外,天水供电公司陇西分公司增值税暂时实行市与县5:5分成。

  2、营业税。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00%上划省级,市县不参与分成。其余一般营业税市县分成70%部分,市级分成25%,县区分成45%。

  3、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20%(不含中央在定石油、石化、有色、电力四部委所属企业)中,市级分享5%,其余15%留归县区级。

  4、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20%(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中,市级分享5%,其余15%留归县区级。

  5、城市维护建设税。市与其他县分享比例各50%,安定区收入全额上划市级。

  6、现行“一企一制”重点企业和烟草公司系统的税收分成政策维持不变。

  7、以后年度市县区共同投资新建的企业产生的所有税收均按市县区投资比例实行分成。

  (四)基金收入划分。各项基金收入按照现行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分别作为各级收入。

  四、市对县区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以2007年决算数为基数,县区上划市级收入与市级下划县区收入相抵后,核定县区净上划市级收入,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市级对各县区的定额返还基数。

  五、配套措施

  (一)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市财政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县区的支持力度。按照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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