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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定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县区政府间财政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对市州及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甘政发〔2009〕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以有利于调动市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各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为目标,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逐步提高县区财政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在分税制体制的框架下,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思路,建立既有利于调动市县区发展经济积极性,又有利于市级收入稳定增长的财政体制。

  二是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不追溯历史旧账。这次体制调整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以2007年决算数为依据,不调整以前年度基数。实际上也就是2007年市与县区收入的财力存量不变,只对以后年度的增量进行调整。

  三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体制调整后,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加或减少,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共同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四是力求简明规范、易于操作。

  三、主要内容

  体制调整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3个税种的收入分享范围和比例,其他税种不作调整,仍按原分享范围和比例执行。市与县(区)财政收入划分情况为:

  (一)市级财政固定收入。包括省级下划的电力、石油、石化、有色四部委所属企业和市电力局临洮多种经营站、烟草公司系统增值税;省级下划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烟草、盐业、扶正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系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市级管理的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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