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专家组考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和参评专业名单的通知
(鄂教高[2009]25号)
各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教高[2008]25号)的部署安排,我厅将于近期组织专家组赴各院校对本科专业教学工作开展现场考察评估。为做好现场考察评估工作,我厅拟定了《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专家组考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工作规程》,同时确定武汉科技大学等22所院校的“艺术设计”等49个本科专业参加评估。现将《评估工作规程》和参加评估的本科专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工作是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构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监督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高等学校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在自我检查评估的基础上,按我厅要求,积极主动地配合专家组做好现场考察评估工作。
二、我厅将根据不同的参评专业和考察评估内容要求组建评估专家组,专家组受我厅委托开展现场考察评估工作。专家组的工作将依据《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实施。
三、我厅确定参加评估的本科专业,要在前一阶段自我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我厅关于专业教学合格评估的工作要求,完成《专业自评报告》,做好相关教学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专业自评报告》要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同时于10月20日前报送我厅高教处一份(附电子版)。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美术学院参加评估的专业名单另行公布。
四、专家组赴各院校现场考察评估的具体时间由我厅高教处另行通知。
五、本文附件1不印发文字稿。《评估工作规程》和参加评估的本科专业名单可在省教育厅政务网(http://www.
hbe.gov.cn)高等教育处“高校专业建设与管理”栏目和湖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公共平台(http://gxjx.e21.cn)下载浏览。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王文森、吴勃,联系电话:027-87328180、87328172。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专家组考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2、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参评专业名单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
专家组考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方案(试行)》(鄂教高【2008】25号)文件要求,为保证本科专业教学合格评估工作得以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实现预期评估目标,现制定专家组考察评估工作规程。
一、专家的选聘与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由省教育厅从有关高校(单位)中选聘具有本科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经历和熟悉教学管理的专家、教授组成。根据考察项目的内容要求和专家所具的学科专业背景、过去或现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及评估工作经历予以优化组合。
根据各高校参评专业的数量,组建若干个专家组,每组安排相关专家3人,负责该专业各项评估指标的考察与评估任务。为方便与被评学校沟通、协调及统筹各专家组工作,每校设专家组召集人(兼)1人和秘书1~2人。
专家组进学校开展评估前,须接受由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业务培训,明确目标任务,掌握评估标准,统一考察程序,规范评估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