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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一)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省级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卫生、安全监管、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卫生厅为召集单位,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要制订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我省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并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起草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行为处罚的地方法规草案;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出台产业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的要求。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职业病人的管理和权益保障。
  5. 总工会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6.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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