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要搞好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会同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当年地质灾害可能发生区域进行历史资料研究,掌握主要灾害的分布点、类型、规模、活动周期及主要诱发因素,划定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点),进行科学预测,确定防治重点,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活动趋势、危险程度评价和预测,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和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措施。防治方案要在汛前由政府公布实施,为指导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县区政府要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对防治方案中提出的危险性大的重要灾害隐患点,在汛期来临前修筑必要的阻排水工程和削坡减载、压脚工程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 严格执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依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严格履行职责,要及时公布应急指挥部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通讯号码或联系方式。灾害发生时,要根据灾害规模及时启动预案,按照预案要求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四)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预防地质灾害。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气象、防汛、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之间要加强横向联系,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气象部门要发挥部门技术和资源优势,对大(暴)雨及强对流性天气做好滚动订正预报和实时跟踪监测,以内部网、因特网、电报等方式形成防治区域内信息的同步共享,保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雨情、水情、灾情。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要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发布由气象、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五) 完善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群测群防制度、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地质灾害危险公告制度及治理责任制度。各县区要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点地质灾害点进行巡回检查,把汛前检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结合起来,准确掌握区域内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靠实责任,落实预防和治理措施,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要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六)有效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地质灾害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对城市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以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要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保证资金和治理措施,尽早消除隐患。矿山企业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山区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尾矿库溃坝及矿渣泥石流,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