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原则上是谁受威胁、谁负责监测。威胁公路、铁路、通信、水利水电等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威胁企业矿区、厂区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该企业负责组织监测;威胁学校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学校所在乡(镇)、村或居委会协助学校组织监测;威胁机关单位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本单位或几个单位协商组织监测;威胁居民及农田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村级组织监测;对灾害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门监测。
对每个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防,县(区)、乡(镇)政府应把责任落实到人,尤其在汛期实行24小时专人监测并加强对灾害体变形破坏过程前兆特征(地声、泉水或干涸、裂缝扩张、醉汉林出现等)的巡查,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危险体的变形发展趋势,作出准确的预报,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预防措施。
七、防治措施
(一)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组织经费保障。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和重要地质灾害的专人负责制,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的经费补助,使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和危险点应急工程治理正常进行,尤其要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监测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