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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实施建造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和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建造员从业资格证书。
  1.申请人填报《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综合评价,并核实有关资料后报注册地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发给建造员从业资格证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格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建造员在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单位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变更申请;申请人资格证书;申请人原单位同意变更的意见;接受单位意见及签订的聘用合同。
  (三)建造员资格证书遗失可以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遗失补办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建造员资格复核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对建造员资格证书持有者复核一次,作出结论,并记录在《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资格证书》复核记录栏内。建造员资格复核内容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进行,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连续二次复核为“不合格”者,将注销其资格证书。凡不按规定参加复核,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三、建造员的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对建造员的从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建造员的工作或以建造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人及其企业进行处理。
  (二)发证机关负责建立建造员信用档案。建造员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建造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建造员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造员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发证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造员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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