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实施建造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9〕480号)
为提高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关于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职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我省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建造员制度。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机构。现将实施建造员制度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造员的资格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建造员是指按照规定达到建造员资格条件,并取得建造员证书的人员。建造员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从事省内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活动。小型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按照《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执行。
(二)申请建造员的资格条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中专以上学历;具有技术员或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近2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和伤亡事故;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建造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
持有省建设厅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各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可按《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624号)要求,换发建造员证书。换发证书工作时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三)建造员资格申报资料:申请人填报的《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建造员考核合格证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在近2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和伤亡事故的证明材料;本人2寸兰底近照4张。申报材料应当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申请人对本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建造员的申办及复核
(一)建造员申办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