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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黔建房通〔2009〕489号)


各市(州、地)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监督检查和网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及时间
  1、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9年12月15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市场行为受检材料。
  2、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对正在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初检意见并于12月31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初检意见报所在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3、各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进行复查,视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签署复检意见并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后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市场行为受检材料和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2010年1月20日至2010年2月2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核查经各级主管部门初检和复检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申报资料,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2010年2月25日前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对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公示。
  5、对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新进行公示。
  6、未按时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良市场行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和资质升级手续。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将通知其资质批准机关。
  四、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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