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绍政发〔2009〕7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决定》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决定》和《意见》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和《意见》的要求上来。要开展全员学习培训,使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决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
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强化对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查和测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二、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推进依法行政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决定》和《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实施情况后评价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把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实施成本高的决策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影响其合法权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相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未听取意见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各部门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市政府和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在收到报备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交报告由备案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各地各部门每隔两年要组织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乏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