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医保年度统一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5.统一建立门诊统筹
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绍兴市区暂定15%),建立门诊统筹资金。门诊统筹以收定支,待遇实行低水平起步,今后根据门诊统筹资金运行情况逐步调整待遇水平和单位、个人缴费比例。
(1)设立门诊统筹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为400元,封顶线为20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线至封顶线部分费用,在职职工报销40%,退休人员报销50%。
(2)门诊统筹用药、医疗检查、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3)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列入门诊统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4)门诊统筹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分别列账。
6.统一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全市缴费标准统一、待遇给付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疗保险缴费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绍兴市区暂定为每人每月5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病补助金报销85%,上不封顶。各地原有的大额医疗困难补助政策不再实行。
上述2至6项政策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企业可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浙劳社医〔2002〕149号文件精神,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补助本企业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解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二)建立市级调剂金,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
市级调剂金按各地当期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2%左右(目前暂定1%)计提。市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基金预算中的收支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市级调剂金解决。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四)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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