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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以上缴费标准各地须在2012年底前执行到位。
  2.统一个人账户建账标准
  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编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中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绍兴市区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编职工的个人账户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2%为个人缴纳,2%由统筹基金划入),退休人员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企业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不低于20元/月,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低于40元/月。绍兴市区企业(个人账户代建代管企业除外)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标准目前分别定为20元/月、40元/月。市级统筹前破产、转制、分流企事业单位人员已建个人账户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未建个人账户的按上述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3.统一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必须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规定年限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4.统一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支付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但年度内个人住院自付额必须达到入住最高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后方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率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特殊病种起付线为400元。
  (2)统筹基金住院和特殊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2010年7月1日起暂定为16万元)。
  (3)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累计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分别报销80%、85%、90%,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5%、90%、95%。
  (4)参保人员经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急诊,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再按规定进行结算:在特约定点医院就诊的,个人自负比例为5%,在非特约定点医院就诊的,个人自负比例为10%。因公外出人员,其个人自负比例部分由派出单位承担。
  (5)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月参保,次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必须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后3个月内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享受,超过3个月后续保的,必须自续保之日起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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