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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09〕7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以及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2009年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10年7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保障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和基金管理统一,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2011年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统筹模式。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各县(市)政府对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所需资金。对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的县(市),市政府给予适当调剂补助。
  二、政策措施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实行“六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另行制定)。
  1.统一缴费标准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统一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不低于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企业单位缴费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绍兴市区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缴费比率暂定为8%,企业单位缴费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暂定为5%。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月缴费工资按实计缴,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缴,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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