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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课题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组应按照申报的调研计划和省物价局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该课题调研计划,报省价格研究机构审核。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课题组成员,改变原定调研方向和调研计划,因经济形势变化等特殊情况省物价局认为需要调整的除外。

  第八条 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应根据计划进度及时向省价格研究机构报送阶段性调研成果及下一阶段调研工作的安排。

  第九条 省价格调研课题实行课题组主持人负责制,由课题组主持人主持开展课题调研的各项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课题调研任务。

  第十条 省价格研究机构一般于每年第三季度末进行课题完成情况检查,并根据需要召开调研课题阶段性成果交流会。

  第十一条 课题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价格研究机构报送课题调研报告,包括纸质15份,电子文档1份。

  课题调研报告格式参照《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课题报告基本要素和格式要求》(见附件二)执行。

  第十二条 省价格研究机构负责组织课题评审组,对课题调研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课题评审组成员应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被评审课题的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该课题评审。

  第十三条 省价格课题评审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两种形式。评审时应依照立项时确定的研究计划和目标,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同时评选出本年度优秀价格课题调研报告,在课题经费外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省价格调研课题经费应当申请纳入省财政预算,由省价格研究机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省价格研究机构对立项课题所需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批准立项时拨付20%,收到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初稿)后拨付30%,课题调研报告通过评审验收后拨付50%。

  第十五条 承担省价格调研课题的课题组应按照调研计划合理开支课题经费,立项课题的经费所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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