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课题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研[2009]145号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全省物价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创新精神,深入开展价格调研工作,促进我省价格理论和政策研究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课题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课题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省物价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价格理论和政策研究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决策,服务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省物价系统范围内实施。
省物价局领导和管理全省价格课题调研工作。省价格研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物价局按照规定,参与开展价格课题调研工作。
第三条 省价格课题调研工作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价格工作实际,重点突出实际指导意义,着力破解工作中面临的重大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更好地履行价格工作职能服务,为湖南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省价格研究机构一般于每年3月份初步选择本年度价格调研课题范围和重点参考课题题目,报省物价局确定后公布。
第五条 各市县物价局应在选题范围公布后一个月内进行课题申报,确定课题组主持人和其他成员,对申请立项的课题进行初步论证,并明确调研计划,一般应在本年度内完成调研。
申报时,课题申报人应认真填写《湖南省物价局XXXX年度价格课题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提交给省价格研究机构。
未按计划完成上年度课题调研任务的,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六条 省价格研究机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初审,择优提出本年度拟立项课题,报省物价局审定后公布,并通知获得立项的课题申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