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注册,是指持《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者需继续执业的,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的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其注册时,注册有效期相应延长一个有效周期。
变更注册,是指持《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在注册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执业单位等注册登记内容时申请办理的注册。该变更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变更事项登记于《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时生效。
第五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班。
第六条 持《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者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省价格研究所提交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的材料,不得提前申请,也不得在有效期届满后才申请。
第七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当面提交申请资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资料。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应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申请价格鉴证师注册,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两份;
1.申请初次注册、再次注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见附件一);
2.申请变更注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事项申报表》(见附件二)。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价格鉴证人员培训证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填表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申请表,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其封面“申请人单位”和最后一页“所在单位意见”这两处均须加盖申请人执业单位印章。
第十条 尚未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的,申请注册时应提交《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两张2寸彩色近照,并在照片背面注明申请人名字。
第十一条 省价格研究所收到价格鉴证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