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规程(试行)》的通知
(湘价研[2009]152号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湖南省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初审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按《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机关,具体工作由省价格研究所负责。
省价格研究所负责受理本省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并依照规定对其进行初步查核。符合规定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省价格鉴证师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行政公章。
第四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包括初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
初次注册,是指符合价格鉴证师注册条件时,首次申请办理的注册。国家发展改革委准予其注册时,核发《价格鉴证师执业注册证书》和刻有该价格鉴证师姓名、注册证号的印章。